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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法院指出,在那种情况下,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商标成分不会构成侵权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侵犯商标专有权的案件,并驳回了该请求。根据法院的说法,尽管在商品上使用了商标的语言成分,但没有侵权,因为该成分的位置(在商品的正面或背面)是必不可少的。

    尽管在名称中包括了商标成分,但所有案件的法院[i]得出的结论是,名称与商标之间没有相似之处,因此没有确立对专有权的侵犯。

    该决定基于以下事实:商品的消费者无法感觉到被告生产的瓶子的柜台标签上的商标与商标相似,而商品的正面则标有被告的唯一标识。

    法院强调,有争议组件的位置至关重要,并指出,在感知商品时,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正面。在那里,制造商放置了一个不同的名称,该名称执行主要的个性化功能。

    RussianPatentAttorney和EurasianPatentAttorney注释:由于商标是根据《民法》[ii]第1484条第2款设计的,目的是对所注册的商品进行个性化设置,因此,必须根据其功能对其使用进行评估。法院指出,通常,在商店门口,伏特加产品面向消费者放置。这就是为什么根据法院的意见,商标的所在地除了前部以外的其他区域中的组件,例如本例中的后部组件,并不构成对专有权的侵犯。这种在商品化商品上的放置,不是表明商品个性化的目的,而是传达历史性一般信息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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