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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恶意注册:恶意行为的接纳和突破性分类
    反对WAHL编号33707057的申请

    (根据恶意的被投诉方,在实际使用中识别被反对商标中指定的商品与所引用商标中指定的商品之间的相关性)

    反对者:WAHL CLIPPER CORPORATION

    异议方:义乌市娃哈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关键词:应该知道;诚实守信;实际使用;商品之间的相关性

    背景:

    异议的主要原因:在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的引用商标已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先前在第3类中注册和使用的商标“ WAHL”第18393195号相同或相似。 ,第8类中的“ WAHL”第280072号和第8类中的“ WAHL”第14003711号。对方在主观上具有模仿对手方商标的恶意。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行业领先品牌的商誉,并意图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以混淆和误解产品来源。如果允许对方的行为,势必会损害真实品牌所有者的权益,并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乱,导致市场混乱,并造成许多不利的社会影响。

    异议决定:对立商标中指定的商品之间存在某些差异并且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由对手引用的商标指定的,该商标的商品不相似,双方的商标也不构成在同类商品上指定的相似商标。但是,根据反对者提供的证据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的验证,反对者是一家美发和美容仪器的跨国制造公司,在申请被反对商标之前,该反对者是对手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和推广“ WAHL”和“ SUPER TAPER”品牌,并在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异议方和异议方的中国子公司位于浙江省,异议方应了解异议方在商标上享有一定声誉的在先使用商标。相对的商标是相同的“华尔”商标,在相对指定的商品项目的商标不相似的商品项目“电铲,电推剪及电动理发器配件等。”在引用的标记中标明,但它们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此外,对方还申请了“ WAHA SUPER CLIPPER and device” 35984093和“ Device mark”号36609795。尽管上述两个商标已被CNIPA拒绝,但事实可以证明对方确实复制了,在主观上and窃和模仿他人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总之,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7条和第30条,不得注册。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此异议案件中代表WAHL CLIPPER CORPORATION。根据商标检验和审查标准,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目标消费者等方面相同或相关性更高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由双方商标指定,并且它们不是类似商品。但是,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应该知道对方商标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它仍在申请包括相同商标在内的几个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此CNIPA认识到在双方商标中指定的商品具有实际使用的相关性。此案反映了CNIPA对明显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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