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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度承认域外商标使用行为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作者:纪翔

    由于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其他部分即版权和专利不同,商标具有强烈的市场属性,因此对于商标而言,不应当仅考虑国界问题,应当致力于商标权人在市场竞争中所享有的无形利益。这种利益可以随着商品流通到达全世界任何一个市场。

    受互联网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许多公司借助互联网已经可以在全球积累商誉,所以对商标权的保护应当与商誉的辐射范围相对应。

    如今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尤其是跨境购买商品,已经成为新的习惯。其无法感知商品真伪,只能信赖商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适应互联网发展,可适度突破商标权的地域性。

    从法理上讲,地域性原则尽管是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则,但并非绝对,既然已经有著名(驰名)商标的例外,在域外商标使用问题上也可适当突破。

    此外,域外商标使用问题还可能出现抢注行为。经常出现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关系磋商阶段,或者独家经销关系,被代理人为中国大陆境外公司,通过中国境内唯一一个代理人使用商标,代理人抢注,这种情况下,商标的使用行为由代理人完成,被代理人根本无法获取该商标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如果将“在先使用”限定为被代理人对系争商标在中国境内的在先使用,无疑将无法保护上述情形下被代理人的正当利益。所以应当对“在先使用”做广义理解,应当包括在域外进行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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