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商标域外使用的司法实践情况简析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作者:纪翔
(一)商标具有地域性,域外商标使用对我国无影响
商标具有地域性是目前企业市场营销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普遍理解。因此,许多法院也由此认为,域外的商标使用对我国并不具有任何影响。
例如“无印良品”商标之争一案中,在最高法(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中提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日本“无印良品”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无印良品”在日本的宣传使用和知名度,不能证明在中国境内有一定影响力。因此,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导致域外商标使用效力并不及于我国。
无独有偶,在浙江高院对于美心食品“美心”商标纠纷中也提出了相同观点。在浙江高院(2011)浙知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美心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美心”文字商标在香港地区有较高知名度、良好声誉,但仅限于香港地区,并没有证据证明内地市场存在“美心”商标标识的实际使用,更谈不上在内地市场具有知名度。所以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只有在当地使用商标的营销行为才能算是使用,所以域外商标使用并不能算作是商标使用。
(二)出口外贸型企业只在国外进行销售的,视作在国内进行商标使用
随着“一带一路”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出海”,针对国外市场打造了一系列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同样的,出口导向型企业的市场营销也往往只关注国外市场,从而丧失了在国内市场的商标使用。这就带来一个矛盾:企业虽为国内企业,但企业注册的商标并没有在国内使用,而只是在国外使用,因此其在国内的商标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因为没有使用而丧失商标权利。同时,这种对于商标权利的丧失也容易造成马德里体系中所有商标的丧失。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支持了国内的企业,可以视作是对于商标地域性突破的司法实践支撑。最高法院认为,作出这种判决的主要理由有二,分别是:为了保护出口企业利益;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
详细而言,前者是指需要对出口企业的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其商标因为未在国内使用被撤销,难免伤害企业感情,同时使企业面临风险,在随后的生产过程中也可能被海关拦下;后者是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因为许多企业参与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在国内无效将波及所有马德里体系注册国。对商标地域性进行适当突破,则可以积极鼓励企业出海。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由于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并未投入我国市场流通领域,我国境内相关公众没有接触到该商品的可能性,所以这个使用行为在我国境内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