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内涵
知识产权译自英文0IntellectualProperty^^或者"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曾普遍使用“智力成果权”的概念?但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译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国外有关著作、法律或国际公约并未给出一般性的权威定义,而通常以穷举的方式列出其涵盖的范围;在我国也未形成统一的说法,代表性的表述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也就是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ConventionEstablishing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中所划定的范围:①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②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有关的权利;③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④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⑤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⑥与商标、服务标志、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⑦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⑧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或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乂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邻接权)等。
SidneyWinter(2000)认为,在管理学和经济学研究和实践中,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往往在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受到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确认和保护的权利。Ricketson(1991)认为,知识产权是一个内涵很宽泛的术语,它被用来描述法律授予的,与一些人类智力活动导致的权利。刘春(1999)将知识产权归属于形式产权,是人们基于他们所创造和利用的形式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在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被界定为: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识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⑦商业秘密。这既不同于广义也不同于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而是从“与贸易有关的”角度作出的划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一些大国需要的反映。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发展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制度与贸易规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结合相关研究,本书中知识产权较完整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信誉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包括对知识产权的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而本书所提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内的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和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