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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不同于普通物质财产权的显著特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性

    “知识产权”一词中的“知识”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取得的“知识形态的商品由于这种特殊的商品在物理上不占据空间,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有别于其他任何财产权而具有“无形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动产、不动产这类有形财产不同.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非物质的。虽然其往往与有形物体联系在一起,如体现著作权的书刊、光盘等,但这些有形物体仅是著作权的载体。这一特点使得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也使得知识产权人很容易滥用权利,从而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作为一种智慈成果,知识产权与其他物质的一个较大的区别在于其容易被复制,所以它很容易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为公众共享。这一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只能是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而在有形商品交易中,则既存在商品使用权,又存在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以上差异的存在,使得法律上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知识产权贸易的规定比有形资产复杂得多。

    (2)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者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智慧成果与物质不同,它是一种易于复制的信号,任何具有一定文化的人都可以通过拷贝占有或使用该信号,所以专有性的实质是法律将复制的垄断权强行授予权利人,使权利人独享其成果。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占权特征。

    (3)地域性

    因为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衍生的财产权.它的获得和实现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护,且任何国家通常都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可以适用于本国,所以经一国地区确认和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该国(地区)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近年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的传统地域性特征有了明显改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作范围日益扩大,再加上国际性知识产权协议的签订,使得一项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国际合作方式在多国和多地区获得有效保护。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一般不需要规定保护期,因为有形财产具有消耗性的特点,即使不规定期限.因为自然的、物理的作用,财产一般也会自然消失。但是,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它不会磨损和自然消失,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和艺术的发展,渐渐丧失其先进的地位。发明人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非无限期地存在,即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便被终止?这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便成为人们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或成果。由于各国对知识产权不同对象的保护期限存在差别,因而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可能获得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同时更先进的技术创新的不断出现使专利技术变得过时,从而使知识产权的实际有效期甚至比法定期限更短。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期限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可以再行续展,续展有效期也为十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5)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出现、重复利用的特性。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的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有关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虽“无形”但一般可以复制?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上。如果不可复制、不能体现在一定的有形物上,就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如作者的思想、作品如果不复制在有形载体如纸张、磁带上等,就不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又如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被复制在专利产品上,并能被不断地复制,就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为没有这些有形物,也无从判断“侵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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