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北洋政府工商部制定《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根据该章程,有关发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经工商部考验合格予以奖励,但饮食品、医药品、妨害秩序风俗的发明或者改良,以及有相同制品申请在先者除外。凡获奖励者发给褒状,并自颁发执照之日起5年内享有专卖该制品的权利。仿造受奖励制品或者伪称其产品为受奖励制品者被处以刑事责任。1923年,工商部修订《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章程将奖励范围作了适当调整。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后又于1932年颁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并先后于1939年及194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1944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分为发明、新型、新式样及附则4章,共133条。在内容上它继承原章程或条例中的合理部分,比如先申请原则、异议程序等。同时还引入一些当时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做法和规定,比如同时在一部法律中保护3种专利,确立专利“三性”,发明专利保护期为15年,建立复审制度等。因种种客观原因,这部法律并未在大陆地区广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