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试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仿效前苏联实行“双轨制”,即发明权与专利权并行。根据条例,申请人可以就一项发明创造自由地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之间选择其一申请。但是涉及国防或者公众福利需要普遍推广的发明创造,在国家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接受报酬完成的委托发明,国家只授予其发明证书,而不授予专利。条例还对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申请范围、审查标准、权利、保护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并特别规定,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依照该条例申请发明权和专利权。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即被废止。自此,在我国,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专利制度。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对外交往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制度提出了要求。1978年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980年国家专利局成立,负责起草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我国《专利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并开始运作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