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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人或设计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概念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基于发明创造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这是各国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发明创造活动中,发明人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切发明创造的源泉。正是发明人的发明创造行为使科学技术得以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又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这种意义上讲,发明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直接推动者,其对人类文明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正是这种意义的反映。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条件

    专利法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发明人或设计人是自然人且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只有具体的自然人在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方可做出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成果。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没有生物意义上的大脑就无法完成发明创造,也不能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践中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但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需要指出的是,如今的人工智能领域,一些智能机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脱高人为干预而独立地创造或设计?这些创造或设计本质上仍然是自然人智力在相关工具上的延伸。

    发明创造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受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制,无论其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完成发明创造,即可认定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践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小发明”并不少见。

    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并对发明创造的构思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创造性见解的人。仅仅提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没能为解决技术问题提出具体方案的人,或者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或者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描图、打字、实验员)的人均不能称为发明人。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提供物质条件的人更不能认定为发明人。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3)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对其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此项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

    修改前的《专利法》第八条规定共同发明人的主体仅限于单位,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八条对共同发明创造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个人,并对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共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归属原则如下: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协议的依照协议;没有协议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共同提出专利申请,任何人无权单独提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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