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1989年12月11日,国家专利局颁布第二十七号公告,明确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①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②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③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④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⑤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⑥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⑦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⑧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