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可能性判断要素
来源:福建质量管理
作者:胥康
在我国采用的是以相似性为基础而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的标准,第一,采用这一标准不仅有助于简化商标侵权判断,而且可以维持我国商标立法和商标实践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将相似性作为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和前提,可以有效地区分传统商标侵权和跨类的驰名商标保护,对普通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提供禁止混淆的保护,而仅仅对驰名商标提供跨类的禁止淡化的保护。第三,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限定条件,不仅使得商标侵权判断更为契合商标的通信本质,而且可以使商标权的外部边界更为明确。
商标的显著性具有强弱之分,而这种强弱之分将直接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强弱之分,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划分标准为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信息来源的紧密性大小以及知悉消费者的广泛性大小。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对消费者的影响力越大。
虽然前述已经论及合理谨慎的消费者形象,但针对不同的案件、案情,具体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促使其提高或减低注意力的因素可以四个方面概括:物理风险、经济风险、时间风险、社交风险。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和其特定的需求有关系的。对于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而言,它与混淆可能性的产生是反比的关系,即消费者注意力程度越高,产生混淆可能性的几率越小,相反,消费者注意力程度越低,越容易产生混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