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和售后过程中的真品问题
来源:《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作者:王汇然
1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真品问题
很多人认为真品的反义词是假冒产品,但其实真品并不等于非假冒产品。因为如果在某个国家没有申请注册该商标,那么就没有权利人有权许可该商标的使用,因此,该产品肯定不是真品。但是除了驰名商标,该未注册商标在该国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有权生产和销售,所以也不能说是假冒产品,故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品是指商标权人生产或者许可生产的厂商提供的产品[3]。真品上面不仅承载着所有权,还包含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品指的是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都处于商标权人控制之下且与商标权人保持着良性互动的商品。优质产品随着市场流动会不断累积商誉,这种良性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表现。
商标在产品生产、交换过程中发挥的功能十分丰富。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商标表明其所代表的商品质量的好坏,这一功能在商品制造者和最终提供者相分离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商家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以迅速为企业打开市场销路,甚至向社会传递企业文化。
2 产品销售环节的专用权范围问题
如果商品的非授权销售者使用相关商标来销售真品,在没有特别强调和突出商标的情况下,以正常的广告营销手段来销售从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一般是不会侵害真品的商标专用权的。但是,如果销售者在店铺招牌、电商平台和广告宣传等方面不适当地故意添加了与商标有关的信息,情况又会变得不同。
近年来,这两个案子引起人们激烈讨论:一是联想公司与顾清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4],二是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诉上海锦天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两个案件的相似处在于被告销售的都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是,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涉嫌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专用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非假冒产品也称不上是真品,因为,这种销售方式超出了商标权人的许可范围。
正常使用商标可以标明商品名称和指示商品来源,优质商标还具有保质保量的功能。但是,如果经销商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将会导致公众误以为经销商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如专门授权、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认为其能够提供与普通经销商不同的更具可信度的专业服务。那么消费者可能因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权人的良好信誉,对被告所经营的商品产生错误的信赖利益,从而优先选购该商品。同时,如果这些商品存在质量方面的缺陷问题,就会给注册商标带来负面评价甚至招致侵权诉讼。
那么,到底是构成对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还是构成虚假宣传的意思表示呢?这个问题放大了讲,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博弈关系。两者的实质性区别在于保护方式或者权利人获得救济的条件差异,而非保护对象的不同。笔者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商标法是两个各自独立、平行的请求权,不存在相互冲突或规范竞合的问题,也不存在优先适用的刚性规定,而是当事人权衡利弊后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