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商标问卷调查最大的忧虑,是其涉及复杂的社会科学问题。波斯纳指出,一旦双方的专家均提出看似合理却又针锋相对的意见,法官就陷入到“专家之战”(battle of experts)的窘境。67商标问卷调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比较高昂,如果在调查完成之后,再由双方专家对彼此的报告互相攻讦,不仅无法发挥其帮助发现事实真相的作用,还造成较大的社会资源浪费。为避免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可以由法官在庭前程序指派独立的调查专家,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就问卷调查的具体方法达成共识,再开展调查。68或者借鉴选任仲裁员的方法,由当事人委托的专家共同指定双方均认可的专家开展问卷调查。在我国,有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中立、权威的学术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这些学术机构采用的调查方法比较规范,结论客观公允,较容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所接受,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69这种成功的本土实践值得被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