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指示性使用体系重构——适用情形
来源:大理大学报
作者:冯晓青,陈彦蓉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基本内涵,即商标指示性使用是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传达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匹配或相兼容等信息而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同时,根据目前存在的立法例可以发现大多数立法认为这种使用行为在配件或零部件贸易领域应用得较多。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以举例的方式明晰商标指示性使用的适用范围。如打印机的原装墨盒一般只能一次性使用,墨水用尽后必须重新购买墨盒,但原装墨盒的价格高昂,因此一些厂商推出打印机墨盒可适用的墨水补充装,由于不同品牌墨水配方存在些许差异,为避免不同墨水混合导致喷头堵塞,生产商必须在其所生产的墨水上标注“本墨水可适用于佳能打印机墨盒”之类的话语,消费者才知道如何选择。又如维修汽车行业,经营者可以使用“本店可提供宝马、奔驰、东风日产、一汽大众等汽车的维修服务”之类的话语告知公众自己可提供的服务范围。再如生产商生产剃须刀的替换刀片,由于不同品牌生产的剃须刀的刀片槽位可能有所差异,可适配的刀片大小和结构也有区别,因此生产商需要在其生产的刀片上标明“本刀片适用于吉列、飞利浦剃须刀”之类的话语,消费者才能选购到合适的替换刀片。以上列举的情形均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范畴。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形,如果这种传达信息的方式也要被禁止,就难以实现市场高效有序的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使用他人商标时不能突出使用,一般应当以“本品适用于×××”的形式向公众传达必要信息,使用他人商标标识可以尽量采用普通的文字形式,只有在不使用原商标就无法传达准确信息时才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文字及图予以说明,同时还应当符合正当使用的限度。
综上所述,商标指示性使用主要适用于配件、零部件以及维修等领域,经营者使用他人商标,是为了向公众传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匹配或相兼容等信息,并且这种使用行为是必要且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