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类型化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信用
作者:刘瑛, 周浩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根据目前市场主体的情形和信用评估评级的实践,类型化监管可以从几个角度展开:
1.以主体为标准
区分个人主体和企业主体:针对个人主体,市场监管的重点准确评价个人的行为信息,同时应侧重保护个人隐私;针对企业主体,市场监管应当在行为监管的基础上着重进行资产监管,注重对企业整体运行情况的把握。
2.以信用程度为标准
区分信用程度较好的主体和信用程度较差的主体:针对信用程度较好的主体,在监管频率、监管方式上适当放宽,探索建立契约式的监管模式,发挥被监管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针对信用程度较差的主体,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对其进行监管的频率,并要求其对信用程度较差的问题进行主动反馈,以督促其尽快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3.以具体领域为标准
避免在监管中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模式,依据具体领域分类进行市场监管;针对不同领域内的问题和监管需求,设置具体的监管模式、监管标准、监管内容,避免资源的浪费,优化监管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