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
来源:中国信用
作者:刘瑛, 周浩
知识产权信用并非“舶来品”,而是基于我国的政策要求和知识产权运行的现实状况所进行的制度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具体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信用纲要》)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诚信要求,也为规制失信行为、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提供了理论支撑。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有以下两个起点:
1.政策起点。
《信用纲要》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这一创新性的提法,打破了知识产权和社会信用各自独立的壁垒,开始探索学理和实践中二者的结合,带来了制度上的创新。《信用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囊括在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而且从国家层面将二者规划到同一框架之下。①信用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贯穿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还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运用,亦或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都有赖于信用体系对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的认可与约束。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主要环绕着知识产权信用的产生、评估、监管、惩戒等方面,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思维理论规律、布局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系统。
2.逻辑起点。
虽然立法层面日趋完善,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旧以单向机制为主,主要是通过事后的侵权惩罚来遏制事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长效保护机制缺位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阻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更影响了知识产权行业的整体秩序。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构建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必经之路。
从现实需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逻辑起点有二:一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二是知识产权交易量的增长、交易模式的更新需要信用作为工具来优化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环境。这两个层面的需求,一个立足于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泛滥的现状,另一个立足于对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展望,二者构成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基本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