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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国际保护的历史与发展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包括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商标国际保护的历史与发展
    如何保护商标是各国基于自己国情的自主选择。 比如,美国各州通常以普通法保护基于使用而产生的商标专用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保护注册商标为主 。 保护注册商标,是现代商标法的基本任务 。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商标法:《1857年法国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注册制度,为后来各国商标法所吸收 。 即便在美国, 1 870 年也制定了《联邦商标法》,在继续保留各州法律保护使用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联邦注册商标制度。
    随着商品与服务的跨境流动越来越频繁,如何协调各国的商标制度就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巴黎公约》与 TRIPs是现今国际社会协调商标制度努力的最重要成果 。 除了《巴黎公约》与 TRIPs,国际社会还订立一系列涉及商标申请与保护的国际条约,包括《减少虚假或欺骗性商品来源标志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的货物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法条约》以及《新加坡商标法条约》等。
    目前取得的注册商标保护国际协调成果除了《巴黎公约》与 TRIPs对保护的实体规定,更多体现在程序法,如《商标法条约》《商标注册的货物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及《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国际条约 。 这些国际条约统一了各国在商标审査、注册方面的形式标准 。 在商标实体制度方面,各国仍存在较大的差异。 1994年完成的《商标法条约》的制定过程也表明统一实体法的艰难,在该条约草案的建议稿中曾涉及商标的概念、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穷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等实体法内容,但因存在较大分歧而在最终条约中删除,该条约最终统一的仍只是有关商标申请、转让、续展等程序方面的规则,涉及商标实体法的内容不多。
    另外,一些区域贸易协定中也含有商标保护的内容,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708条、《欧共体商标条例》等。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 一些发达的贸易强国企图通过相关国际协定进一步扩大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力度,从而为其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流通扫清障碍。 比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PPT)第18条第18款规定: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拟注册的标识必须视觉上可感知,任何一方不得对仅由声音或气味组合而成的标识拒绝注册 。 对于驰名商标,该协定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因驰名商标没有在其境内注册而拒绝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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