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以及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中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以及在发生侵权时不同类型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而许可人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不得使用该商标。由于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因此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注册人在上述约定范围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在上述约定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与独占使用许可不同的是,排他使用许可不禁止注册人本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被许可人的数量可以是多名。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与被许可人达成的书面协议。依照《商标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二)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限等。如不得在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在企业名称及广告中使用该商标以及对使用行为进行监控,防止被许可人滥用商标。约定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及区域等。
(三)标识提供方式: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是控制使用商标产品(服务)的质量、数量、信誉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有以下二种:一是对被许可人产品质量好或许可使用费实行固定金额的,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授权其自行印制商标标识,但被许可人应将印制商标标识的印制企业报许可人备案;二是如果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许可使用费是按生产或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可以规定由许可人按被许可人的生产计划提供,有利于防止因许可使用问题而产生纠纷。双方还应约定商标标识的保管、使用、销毁办法。
(四)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服务等。许可人要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实施有效监督,约定定期抽检的方法,防止因质量问题导致商标信誉下降。约定被许可人负有维护商标信誉,以及负有市场监控并告知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五)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持续有效的有关条款如按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
(六)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件。合同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和提前终止。合同终止不能简单规定,必须规定终止前后商标标识的处理保密、市场上流通中的商品销售截止期限。提前终止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重要条款,许可双方应力求严谨周密,比如约定被许可人有泄密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及破产清算、违反合同规定等行为时,许可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被许可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该商标;反之,许可方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未就提前终止做规定,被许可人不能按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会导致许可人无法支配该商标而导致纠纷。
(七)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许可费分无偿使用、年度定额交纳、按被许可方实际生产量交纳等几种计算方式,许可双方应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商标知名度较高的,可按该商标因知名度而增值的部分计算;一般商标可采取定额或按实际商品生产量计算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生效日期。
(十一)合同签约日期、地点。
(十二)许可人、被许可人签字盖章。
(十三)合同应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