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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近似判断的具体方法
    1、商标近似判断的注意事项
    由于大部分商标都是以音、形、义为基本要素构成,因而,以音、形、义三要素来构建商标近似判断的基本框架更符合逻辑,也更能涵盖不同的商标类型。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不能以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2、 “音”的近似性判断
    商标的发音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因素。这主要源于商誉的传达一般都是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如果商标发音完全一致,即使文字表达不一样,也会给商标声誉的积累带来损害。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并不直接依靠商标的语音而是靠视觉来识别商标,虽然商标的“音”在传达商标的商誉以及通过口头订货的商品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一般情况下,商标的“音”的近似只是商标近似的一个判断要素,不能因为“音”的近似就直接判定为近似商标,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形与义进行判断。
    3、“形”的近似性判断
    商标的“形”是指商标的外在形态,也就是商标的视觉表现。人们一般通过视觉识别商标,所以消费者对商标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视觉效果方面。商标外形近似性的判断应是整体性判断,不能因为个别特征不近似就认为不近似,也不能因为个别特征近似就认为构成近似。消费者一般式从整体上来观察商标,消费者很少有机会对商标进行直接比对,其一般基于脑海中的不完美商标印象进行购物。
    4、“义”的近似性判断
    商标的“义”是指商标所表达的含义。在某些情况下,含义的差异性可能比视觉或语音上的差异性更重要。商标的含义的具体判断应注意以下原则:(1)文字—图形等效性原则:指示同一事物的文字和图形往往会被认为具有相似的含义。在某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文“蓝精灵”商标与“蓝精灵”图形商标为近似商标。(2)外国文字等效原则。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在再审申请人高文新与被申请人戴比尔斯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确定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近似性,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英文商标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含义上的关联性或者对应性、引证商标自身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5、文字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将文字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体、含义、排列方式等方面因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的;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6、图形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判断图形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外观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标准,外观的比对应关注图形的构图、设计等。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将文字作为图形商标注册与使用时的近似判断。在以“创”为要素注册的图形商标中,商标局认为 。不构成近似,都可以注册与使用。
    7、组合商标的近似性判断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商标整体近似的;
    (2)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可以判定为近似组合商标的其他情形。
    将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别使用在商品或包装的各个不同部位的,如何判断近似?应当把组合商标与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各个标志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使用部位、相关公众对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等情况。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来源于该标志,这种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两者近似;否则不宜认定为近似。
    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在一起的排列方式有多种,权利人未将其组合形式注册为商标的,不能用该组合形式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应当将权利人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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