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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人有哪些规定
    所谓商标注册人的规定,是指《商标法》对于什么“人”可以享有商标权所作出的规定。或者进一步说,什么人可以取得、拥有、行使商标权,并且其商标权益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也即商标权的主体。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一)自然人
    1.我国内地自然人
    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是公民。《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管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拥有注册商标权利。
    而我国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我国(除港澳台外)自然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1)当时,我国尚处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阶段,市场经济远不如现在活跃。市场经济的主体也主要是企业,任何人从事合法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或者提供服务,都需要取得生产或者经营资格,最典型的是要领《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有关的市场经济活动。因此,商品生产与交换的主体,除了消费者外,就是企业。而且只有他们才在商品生产与交换中,比较迫切需要使用商标或者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村经济,包括农业、畜牧业,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也不如现在活跃与发达,基本处于最初级的商品生产与交换阶段,不少地区还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商品经济与商标意识都比较淡薄。在参与商品活动时,使用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要求,也不是很迫切。
    (3)对私人(有)财产认识上存在不同见解,尤其是对商标是否可以作为完整的私人财产拥有和继承存在不同意见。
    (4)长期的计划经济,造成对于个人行为及其信用的习惯性不信任,惟恐个人拥有注册商标后,可能会滥用注册商标权,而个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比企业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个人拥有注册商标及其使用的管理问题存在担忧,而当时无论是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在商标执法与管理方面经验不够丰富。所有这些都是造成个人或者自然人不能取得商标权利的原因。
    现阶段,(1)我国的市场经济日趋发达,商品生产与交换已相当活跃,尤其是农村中的农业、畜收业逐步发展,人们的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都有很大提高。比如,在大米、西瓜、水果等初级农副产品上使用商标或者注册商标已不再是新鲜的事。除一些村办企业外,大部分的初级产品大都由农民个人生产或者提供,而他们这些商品生产与交换的活动完全可以合法地以个人名义进行。
    (2)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商标权作为一种民法规定的可以继承的私有权利,如果再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使用商标,将会对私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3)加入WTO后,我国商标法应当与TRIPS做出的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的规定一致。
    (4)商标法在商标注册、规范商标使用、商标权保护和商标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经过十多年的商标执法和管理实际经验的积累,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商标执法与管理工作更为成熟。如果再不允许自然人或者个人申请注册商标与拥有商标权,可能会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个人继承等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现行《商标法》规定,公民或者自然人,不论男女老少,都有权申请或者拥有注册商标。这改变了过去我国允许外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而内地公民却不可以,从而事实上给予境外公民超国民待遇的不正常与不合理状况。
    2.我国港澳台自然人
    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特别行政区的公民,以及我国台湾省的自然人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与拥有商标权。而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港澳台的自然人,就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与拥有商标权。
    按我国《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原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商标只能分别在两地受到保护。因此,要想使商标在大陆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到中央政府的商标注册当局申请注册商标。内地企业或者自然人希望其商标在香港或者澳门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应当分别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标注册当局申请注册。中国台湾地区的居民,希望其商标在中国大陆受到保护,同样必须向中央政府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中国大陆的企业希望其商标在台湾地区受到保护,目前,也只能向台湾商标注册当局申请注册。
    (二)我国企事业单位
    依法成立并在市场中从事商品生产与交换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拥有商标权。
    1.法人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或者合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
    (2)事业单位
    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或者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协会等。
    2.非法人企业
    (1)依法登记的,虽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这些企业虽然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条件,然而,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开展工商业活动。
    (2)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符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并登记的个人企业;
    (3)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两个(含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各级国家机关似乎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法》虽然从未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然而,事实上,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部队,因为以行使国家的行政与司法权利为自己的任务,并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者经营活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使用商标的要求。另一方面,禁止国家机关拥有商标权,也有利于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与司法权时能保持公正。
    (三)外国人(自然人)与外国企业
    按《商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在此原则条件下,外国人和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1.外国人
    外国人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拥有商标权。虽然过去《商标法》并未规定外国自然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拥有商标权,但考虑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允许个人注册商标与拥有商标权的实际情况,我国事实上一直允许外国公民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与拥有商标权。从而在商标注册方面,外国人享有超国民待遇。由于现行《商标法》明确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从而超国民待遇自动消失。
    2.外国企业
    依国外法律在国外成立或者登记的企业,可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拥有商标权,其商标权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以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外商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按国内企业对待。
    3.申请程序上的特殊要求
    现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某些法律程序上,成员国可以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提出有别于本国国民的要求,即有些程序,可以实行非国民待遇。例如,外国人办理商标注册应当委托本国的商标代理组织,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和实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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