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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也要讲诚信
    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思想活动要与行为相一致,“想的”和“做的”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是要求平衡民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考虑到他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事务,保证第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得利益,不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在实践中,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两种作用:
    (1)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指导。即要求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和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有诚实和善意的心态,内心真实想法与行为一致,表里如一。
    (2)给予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衡平权或者量裁权,即在处理一些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可以按此原则处理好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虽然除了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2)项规定“违反诚实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外,我国《商标法》从未有“诚实信用”的明确表述,然而商标法在商标权确立、使用、保护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中,以及商标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要求当事人在处理商标事务时要诚实,不应当有欺诈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商标确权方面
    一是要求注册的商标,不能有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能有害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等,从而对于使用或者注册商标本身提出了要求,防止商标的使用与注册损害社会利益。二是提出了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等,防止当事人利用商标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的利益。
    2.在商标保护方面
    商标法规定,生产或者经销假冒或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这些行为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损害他人利益,并对公众造成欺骗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在实际上的商标法实施过程中,也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除了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制止商标侵权外,还在商标权的确立过程较为充分地运用了这一原则。比如,要求申请人的注册的目的真正是为了取得商标权,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不是利用商标专用权派生出来的禁止权或排他权,抢先注册商标,阻止和妨碍他人对于商标的正常使用或者注册,以谋取不当的竞争优势或者其他商业利益。或者说,当事人不应当抢注他人在市场已有知名度的商标,或者明知商标已由他人在先使用,但未及时注册,自己却抢先申请。这些行为具有非诚实、非善意性,比较明显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制止,已经注册的商标应当撤销。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几乎涉及到商标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每一个方面,是商标法的基石之一,又对于商标法规定与实施过程中未明确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原则。在这方面,现行《商标法》与过去《商标法》相比,在总结吸收商标法实施过程中经验的基础上,主要进行了以下改进:第一,在《商标法》中首次明确加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以及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条件;第二,增加“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明确降低了法定“抢注”商标的“门槛”,从而有利于强化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商标行为的制止力度。
    3.申请在先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虽然我国商标权的确立采用的是注册与申请在先原则,即所谓“谁先申请,谁有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实行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而是受到制约的,它受制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申请在先”,如果事实证明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机关可以主动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禁止注册或者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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