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需要的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
境内申请人必须准备申请书件
1.商标标识:6张,大小为不小于5CM×5CM和不大于10CMx10CM,图样清晰,黑白墨稿或者照片(指定彩色的,需着色标识5张,黑白墨稿标识1张),必要时需标明标识的上下方向;三维商标,需准备1面或多面图,以体现立体商标的全貌;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还需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1)企业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足以证明单位合法成立的登记证或者其他证明)和复印件,申请注册时需出示原件和递交复印件;(2)自然人:身份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和复印件,申请时需出示原件和递交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书(如自己办理):商标局制定有统一的商标申请书件。申请书上需填写的内容有: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商标设计说明(外文商标需翻译或者声明有无含义,或者对图形设计进行必要的简单解释)、盖章(单位)或者签字(自然人)。
4.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时需):商标局也制定了统一的样本。申请时需在委托书上填写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盖章(单位)或者签字(自然人)。
特别注意几个问题:(1)申请人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上所载名称一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其申请人名称、身份证号需与身份证上的名称、号码一样。(2)申请人的地址,如是自然人,可以与身份证上所载地址不一样,应当填写实际住址或者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单位,则必须与证明所载地址完全一样。(3)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不论是否盖章,必须签字。(4)2个或者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填一份申请书(自己办),但必须各自填写和签署(盖章)委托书。(5)申请书必须打印,委托书可以手写,但字迹必须清晰。
注:如果委托代理组织办理,可能代理组织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书件。 (二)境外申请人
按《商标法》规定,境外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向中央政府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代理组织代理,不得自己办理。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因此,境外申请人只需向商标局提供以下书件即可:
1.委托书(外文),由代理人译成中文一并提交;
2申请书:商标局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可由代理人填写,内容与境内的相同,只是中外文对照。
注意:(1)在办理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明,如护照,单位不必提供证明。(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字(自然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签字或者盖章。
(三)不需资质证明
在以往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对于特定行业或者需取得经营资格的行业,如金融行业、药品生产与经营、烟草制品生产与经营,都需提供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证明,这在过去,对于加强这些行业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一方面,这些行业均已建立较为完善法律或者法规,大多有了自己的管理体制,已可以有效实施管理,再试图用《商标法》去限制这些企业的经营,显得多余,也未必能取得多大的实际效果。因此,现行《商标法》对此进行了修改,任何人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自由申请注册商标,不再需要其他经营资格等前置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