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商标优先权的要求
一、展会优先权的制度起源
商标注册申请的展会优先权原则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展会优先权原则,是指某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就该商标在相同商品项目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为该商品在国际展览会展出的第一天。
二、我国展会优先权制度的施行情况
2001年《商标法》新增了第二十五条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展会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并沿用至今。
我国釆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期的确定对于能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至关重要。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如果没有对新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生产经营者将不愿将新商品送交国际博览会,不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流。因此对于特定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实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展会优先权制度,有利于保护送展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抢注商标现象的发生。商标注册申请的展会优先权,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三、享有展会优先权的条件
(一)展会级别
享有展会优先权的展会级别,须为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二)首次使用
申请注册的商标须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
(三)权利期限
展会优先权的权利期限,是自该商品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超出6个月,不再享有优先权。
(四)权利范围
展会优先权的权利范围,严格以其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内容为限。一方面,不得改变展出时使用的商标,即不得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或者排列组合。另一方面,不得改变使用该商标的展出商品项目,必须填报与展出商品相同的商品项目,超出上述范围的,不享有优先权。
(五)权利证明
商标注册申请的展会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展会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只能以在我国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