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改变其标志,是指改变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或者排列组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声音等要素的改变,或对注册商标组成要素排列组合的改变,都属于注册商标改变其标志的情形。
本条所称的注册商标改变其标志,仅指改变后与改变前的商标图样存在一定联系或者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如果改变后与改变前的商标图样根本无联系或者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则改变后的商标完全是另一个新的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需要改变其标志,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改变其标志,可能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原注册商标图样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和美化;二是在原注册商标申请之初过于急促,未能反复推敲,以致在实际使用中发现不宜使用需要改进;三是原注册商标的印制模具受到工艺技术的限制,需要调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和判断。注册商标改变其标志,新的商标图样可能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以新的商标图样重新提起注册申请。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将改变过的商标图样标上注册标记作为注册商标提的的使用,则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若将改变过的商标图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则可能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