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国外商标的两种办法
一、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意义
1.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影响商品出口。
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商标注册都是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如果我国的商标不在国外进行注册而被他人抢注,会使我国的出口遭受很大的打击。在这方面,我国有非常惨痛的教训。
如我国已经在某些国家打开销路的“茅台”白酒、“青岛”啤酒、“英雄”牌金笔等商标,就在国外被他人抢先进行了注册。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场,出口商品销售地区和销售量不断增大,我国迫切需要到国外注册商标。与外国商标到我国申请注册相比,我国商标到国外进行注册的情况还比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商品出口。
2.有利于巩固我国出口商品在销往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后,通过宣传和使用,就可以长期稳定地占领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商品销售。反之,有的出口商品被他人抢先注册后,不能在当地销售外商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我方失去市场的情况也曾经多次出现。
3.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开创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在国外获得注册后,可以长期稳定地占领国际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保持良好信誉争取世界名牌,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开创驰名商标。
4.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后,可以有效地防止商标侵权和假冒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时,也便于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的保护。 二、注册方式的选择
办理国外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方式是逐到各个国家申请注册;另一种方式是进行国际注册。
1.逐一到各个国家申请国际注册。
这种方法是指我国商标申请人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和经销商,到国外的国家逐一办理商标注册。采用这种注册方法,在注册前首先要了解注册国的商标法,特别应注意了解其商标法律制度中特殊原则和规范。还要了解注册国的风俗习惯禁忌,保证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为注册国消费者接受和喜爱。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申请以后,申请人应当向国内有关部门备案。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针对性强、无申请国限制,一般适用于出口商品销往国家比较单一或者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比较集中的国家
2.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注册制度。我国自1989年10月正式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之后,即开始办理国际商标注册。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国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同意,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被选定缔约国接到通知后有权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驳回申请。如果一年期限内未提出驳回注册申请则该商标被认为在该国已获准注册,获得法律保护。
国际注册有以下优点
(1)申请人通过商标局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事宜,无需委托国内外的代理机构代为申请;
(2)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付一次费用,用一种文字法文(法文为马德里协定的工作语言),就可以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商标注册;
(3)适用“一表多类”的方法,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上的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