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异议与无效宣告
一、商标的异议
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都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异议期限为初审公告之起三个月内。所谓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审定的商标无效。商标的异议实际上是对商标局准备在三个月期满后给予注册商标的否定。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1.异议的理由。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异议的事由主要是被异议人的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的实质性要求相吻合,比如异议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2.异议程序。
异议人领取《商标异议书》表格,异议人按照要求填写,然后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提出异议的理由等。 3.异议的裁定。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将其副本转给商标申请人,并要求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辩。商标局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经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异议人未提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运行。
4.异议复审。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依法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异议复审申请及时将其副本送达另一当事人,限期做出答辩。商标异议复审的结果是被异议商标是否准予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移送商标局办理注册公告或者撤销初步审定公告事宜。按照原《商标法》的规定终局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及商标局必须执行。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废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裁决的规定新《商标法》在修改中于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指的是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撤销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商标实践中,由于商标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偏差,或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或其他原因难免会出现将本不应注册的商标给予注册的情形。为了使之得以纠正弥补,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大多规定了注册不当的撒销程序。
1.无效宣告商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无效宣告商标有:
(1)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条件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或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或违背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或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2.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及司法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处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宜的法定专门机构,受理无效宣告申请并做出无效宣告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书后,对决定受理的,通知当事人,并将其副本转送绐被申请商标权人,要求按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后,依法做出裁定,并以无效宣告裁定书的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做出裁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维持被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的裁定;二是撤销被无效宣告的注册商标的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