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行政申请是法律规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这种认定方式有着直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商标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其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这一规定直接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职权。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5号令》)这一部门规章,2009年4月又出台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规范性文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作了进一步解释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