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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也是申请人的权利
    POST TIME:2021-10-23 15:27
    (一)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是商标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随着贸易交换日益兴起,对知识产品的发明、占有使用日益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间逐渐确立了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加以保护的制度。商标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同样可能遭受来自竞争对手的仿造、冒用淡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特别是那些具有良好声誉巨大消费号召力极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商业价值的驰名商标,更易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予以更大力度的保护,从1925年《巴黎公约》首次确立保护驰名商标的概念并赋予更有力的保护开始,目前实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已成为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在我国这一制度推行也已达20多年。可见,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为创设商标品牌价值付出的辛勤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评定、评比,是对既成事实的认可,而不是赋予一种荣誉。
    (二)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权利人依法拥有注册、占有、使用、许可转让、续展、注销、主张等权利。所以,请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商标权也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之一。当事人如认为他人行为可能损害了自己作为驰名商标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保护,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权利。人人享有而不是特殊待遇,说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权属于每个商标权人。
    当然,申请人在主张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权的同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要求商标必须驰名、有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主要包括:主体合法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侵权事实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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