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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驰名商标证据材料的组成(2)
    5.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包括行业排名情况行业协会证明、该商标及企业曾经获得的荣誉、有关部门市场调查证明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最好附不同时期商标使用证据图片。
    (3)证明对该商标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如附广告协议书和发票的,中央和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和大额广告发票即可。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如参加国际展览贸易、在国外参展参会、直营店、专卖店等图片。
    以上证据材料的提供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可有所舍取,而并不是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的硬性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这一规定也是同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199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O)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CUP)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认为,认定商标驰名所列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用以帮助主管机关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指导性意见,而非作出认定的前提条件”,主管机关在认定时不得将上述条件的全部满足作为认定是否驰名的前提条件。这表明当事人可提供以上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也可以提供所例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还可以只提供其中的部分材料。
    6.侵权案件情况通过商标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案件途径申请认定的,要附送对方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及基本情况;管理案件程序的,要附着对方当事人使用的商标图样,难以附送图样标识的可附照片,还要递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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