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3)
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申请人带有“ texwood及图”及“萍果牌”商标的广告牌照片复印件。
2.“萍果牌”等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清单。
3.“ texwood及图”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清单。
4.“萍果店 APPLE SHOP”商标在各国的注册清单。
5.“萍果牌”、“ texwood及图”及“萍果店 APPLE SHOP”商标在香港门、台湾地区的注册证复印件。
6.中申请人在中国的“萍果店 APPLE SHOP”分布明细。
7.中国互联网上关于申请人商标的报道。
8.申请人商标在中国注册一览表。
9.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复印件。
10.商标局发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及有关通知(1999年及2000年)。
11.1990-1998年申请人在增城打假一览表。
12.1996-2002年申请人在国内各地打假一览表。
13.《商标评审案例选编》中有关“ texwood及图”的案例。
14.申请人在各类商品上被驳回的记录。
15.关于申请人公司成立及变更的证明书和历年申请人的宣传介绍小册子。
16.在中国各地开设萍果店 APPLE SHOP的照片及特许客户名单和资料。
17.申请人在中国使用的旗海、包装袋、包装物、衣物配件等。
18.1986—2002年在中国使用的海报。
19.1991—2001年在中国各地设置的户外广告牌。
20.1988—2000年在中国使用的挂历等。
21.历年在中国使用的圣诞卡。
22.在中国报纸刊登的广告。
23.在国内电视台播放的广告片段录像带及电视广告播放记录清单。
24.历年在中国进行的广告推广活动有关的收费通知单及有关的广告合。
25.1995年及2000—2003年间在国内举行的“萍果牌”系列产品预展的照片及产品介绍。
26.1992/1993—20012002年度申请人在香港和国内的销售额、广告及产品推广的开支。
27.商标局《1995》标审字第454号裁定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