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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1)
    商标异议复审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离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局不支持其通过异议途径提起的认定保护请求的,可以启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通过这一途径请求认定与保护。
    (1)提起异议复审程序需以前面异议程序为前提。没有经过异议程序,就没有异议复审程序。
    (2)在时间上,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审超过这一时间,复审申请将不被受理。
    (3)提出复审申请时,应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收集证据制作材料,并书面正式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4)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案例:经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案例
    “萍果牌”和“ texwood及图"商标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书)
    申请人(原异议人之一):A公司。
    被申请人(原被异议人):B公司
    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于第期商标公告的第号“苹果女人”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裁定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苹果女人”商标异议裁定》([2000]商标异字第2ⅹⅹ×号)。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于2001年1月1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原委托深圳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本案,后重新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为本案代理人。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答辩到案。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苹果”作为普通水果名称独创性较弱,以“苹果”为核心词的商标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已有多家企业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获准注册的“萍果”商标和“ THE APPLE JEANS”商标及宁波奧尔登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苹果及图”商标、“苹果王 APPLE MAJESTY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之相比在商标文宇组合、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于第25类“衣物、鞋、帽”等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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