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具备的条件及认定主体
(一)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具备特定的条件
如前所述,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权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之一,人人都可以提出,但行使这种权利是要以满足相应条件为前提,即只有在商标驰名时,才可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本身足够驰名,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商标法》第十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并对如何证明此一事实有着具体要求;二是因为商标足够驰名,所以他人的复制、摹仿、翻译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需要商标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对申请认定的商标的这种“驰名”要求,法律术语概括和解释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用通俗的话来表述,也就是商标要有名气要是大牌。
(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以特定的行政机关为认定主体
顾名思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由行政机关来认定特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但与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同的是,在司法认定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就可成为认定主体,就可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之后,最髙人民法院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根据新的规定,只有部分中级法院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而在行政认定中,只有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争议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才具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权,并且最终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相对司法认定而言,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体是统一的,具有更高强的专业性和更高的权威性,也正因如此,在实践中,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