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诉讼前准备(3)
在罗列了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相类似的相关考虑因素后又指出,“以上标准因素是用以帮助主管机关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指导性因素,而非作出认定的前提条件。更确切地说,在每一案例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案例的特殊情况。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全部因素都相关。在另一些案例中,可能部分因素相关。在此外一些案例中,可能一个因素也不相关,而据以作出认定的可能是未在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其他因素。此种其他因素,可能会单独地或与本款第2项中列举的一个或多个因素一起,具有相关性。”这充分体现了制定者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希望能指导司法实践尽可能统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又担心过于细致的因素罗列会影响到商标驰名与否的个案认定。虽然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措辞很明确,各个国家和国际公约的规定都基本一致,但显然缺乏具体量化的标准,由于驰名与否在不同商业领域有不同表现,也不可能设定量化的标准。这就导致了认定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认定标准把握多元化的问题。在我国就造成了东部严格、西部相对宽松的认定局面,以及为数不少的企业到西部或者相对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选择诉讼的法院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甚至出现了一些虚构案件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目的。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要认定驰名商标就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能证明涉讼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在提供证据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应围绕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一般而言,下列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商标的驰名与否: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民意调査;该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该商标所作的宣传的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以及所投入的资金量;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的统计;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利润额以及上缴的税收额;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荣誉;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