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
1.对驰名商标采取了反淡化保护。在“周村烧饼有限公司诉青岛名宝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认定驰名商标纠纷案”的判决((2005)濰民三初字第100号)中,山东省濰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周村牌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不是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但被告在其产品显著位置上擅自使用原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和原告的产品有联系,容易误导消费者,该行为是对驰名商标知名度的削弱,故应认定为被告侵权成立,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周村牌及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这一判决有力地对驰名商标被淡化的情形进行了制裁。2.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越来越成熟。在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诉孟保霞等注册商标侵权及确认驰名商标纠纷案中的判决((2007)运中民初字第44号)中,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华润雪花公司作为被许可的“雪花”牌啤酒商标使用权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原告所在的华润集团,资本雄厚,生产的“雪花”牌啤酒历史悠久,市场占有量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其商标注册人和使用权人在全国的知名媒体上投巨资宜传,有极高的知名度,该品牌多次被权威机构评为全国范围的知名产品,价值巨大,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为被告王伟旗、孟保霞的生产销售“华润雪花”纯净水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从而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类似的案例还有“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这些案例都是我国入世后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