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和域名保护
1.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在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2.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展到域名适用上。北京市高院二审审结的“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是2001年域名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国法院系统终审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案。在该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 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 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
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在“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 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 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注册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