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识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获得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是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后具有了新的含义(即“ Secondary meaning”),能够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些词语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原本只具有描述产品质量、性能、外观、材料、产地等功能,但如果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将该标识不断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场所或服务人员的服装的明显位置,在宣传过程中故意突出商标,例如在广告宣传语的设计上,将该标识放置在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之前做定语使用,如“使用云南白药牙膏,牙齿更白”,甚至将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省略,进一步突出来自某来源的商品的特殊性能或优点,如“使用两面针,牙齿更白”。
在该种标识被不断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在看到该标识的时候如果首先意识到该标识代表着某一商品的特定来源的时候,该商标的显著性就得以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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