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立法对于商标强弱的划分以及划分的意义
一、我国立法对于强商标与弱商标的划分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存在差异性的,或者说同样是商标,所获得保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根据商标的强弱,依次可以将商标分为驰名商标、知名(或著名)注册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和不受保护的标志。
普通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只能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为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而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则超越了相似或相同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对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而对于未注册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商标的行为。如果申请人不存在主观恶意,通过正常途径申请注册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注册人将获得排他性的商标专用权,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二、根据显著性的强弱程度分类的意义
在哲学家看来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也就是说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对于表征事物的两个基本规定性范畴,质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而量则是质的等级、规模、范围的表现。小编认为,商标显著性同样也存在质与量两个维度:商标显著性不仅存在有无的问题,还存在强弱和多少的问题。当然,显著性并不是外在的事物,不能通过实际的度量衡加以真实测量。与判断商标显著性的有无相比,判断商标显著性程度上的差异性更为困难,判断标准也更为模糊。
商标具有显著性,法律才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并且显著性越强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保护范围就越小。由于商标显著性越强,消费者就越容易对相似商标产生混淆,因而对于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应给予较强的保护,而对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可给予较弱的保护。正如美国第六巡回法院所指出的:“商标越强大,对它的侵犯就会造成更多的混淆。”因此,商标法需要区别显著性在量上的差异性而采取不同效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