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固有显著性分类法的产生
商标固有显著性分类法的产生
一谈到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很多学者都会提及美国弗兰德利法官在Ab-crombie. Fitch Co.v. Hunting World Inc.一案中,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对商标所作的划分:臆造性商标( Fanciful mark)、任意性商标( ArbitraryMark)、暗示性商标( Suggestive Mark)、描述性标志( Descriptive Mark)和通用名称( Generic Term)。该分类方法被简称为 Abercrombie分类法。无论是在使用取得主义的美国,还是在注册取得主义的欧洲国家,只要谈及商标固有显著性问题都要提及 Abercrombie分类法。 Abercrombie分类法已经成为分析、判断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标准,也成为法院审理商标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不管是同意还是批判,都难以改变它在商标显著性问题中的重要地位。Abercrombie8. Fitch Co.v. Hunting World Inc.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着下列两个问题:首先,“ safari”(旅游)词语商标是否是通用名称,是否真实存在“第二含义”;其次,原告是否有权阻止被告在销售商品时描述性地使用词语“ safari”或者说被告对词语“ safari”的描述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原告已经注册的“ safari”商标的侵害。在该案件中,美国的弗兰德利法官提出根据法律对词语商标保护程度的差异性或者说保护资格上的差异性( Different Categoriesof Terms with Respect to Trademark Protection),由弱到强将商标所使用的词语分为:(1)通用名称;(2)描述性;(3)暗示性;(4)任意性和臆造性。由于词语商标只有具有了显著性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上述分类自然就被视为词语商标显著性的分类标准。但是在该案件中弗兰德利法官并未提及“固有显著性”问题,也没有将商标显著性划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上述划分是由后来的相关判例不断引用、解释、发展,最终形成了判断商标固有显著性的 Abercrombie分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