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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时要注意防止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退化
    POST TIME:2021-10-23 13:15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恰当地利用注册商标将有导致其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尤其在一种新产品问世后,没有其他名称可以用来称呼产品的情况下,这种变为上品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商标是一种私权,只有商标注册人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才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占有或使用。这就是商标的专有性、排他性。郑成思教授在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明确指出:“‘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进入公有领域’,实质上正是所有权的灭失。”防止商标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进入公有领域应当引起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关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问题对策的探讨。
    1.树立全社会依法使用商标的意识
    一件经过查询,提出注册申请到受理再经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和核准投权的商标,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予以行政授权的十分严肃的法律行为。全社会包括政府官员在内所有权利人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都要尊重注册人的权利,维护注册人的权利。诚然,多数政府官员无意作出损害商标权的举动。但是,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由于全社会的商标意识淡薄,由于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许多人对商标法知之不多,无意之中侵权或好心办错事的发生几率是很高的。我们这里嫩开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不谈,对商标权的任何淡化必然损害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引起商品出处的混淆,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官员不能从长远利益出发,不顾及商标权的专有性、排他性特点,不顾及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张和要求,凭想当然盲目拍板,强行干预商标的使用问题,有意无意把属于私权的商标引入公有领域。
    2.商标注册人要珍惜获得的权利
    这种权利,既包含着创造的智慧和心血,又包含着为获权而付出的资金投入。它预示着产品的市场份额,是一种可以量化具象化的财产权。这种权利难得而易失。“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因此,作为商标权人要对被假冒和侵权始终保持高度警觉。特别是商标一旦有名之后,利用自己已有的商标信誉“搭便车”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爱护这种权利,在外部,就要同各种形式的假冒、侵权行为,同“搭便车”行为,作坚决而不懈的斗争;在内部,就要加强商标管理,一是在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依核准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正确地使用,而绝对不能改变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二是不能把商标作商品通用名称使用,不能在广告中过度宣传商品而不宣传商标。三是慎重许可使用,监督被许可人正确使用商标。当前,特别要阻止在商标成名(著驰名)之后把商标作为地名、道路、标志性建筑物等公益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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