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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商标与商标权三者关系不构成反向假冒
    否定论者认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表明商品的来源或出处的识别功能,商标代着相对恒定的商品质量。商品则借助商标来扩展其声誉,吸引消费者。商标功能的发挥须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商标权则是注册商标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拥有的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商标功能的发挥。对商标权的保护是以商标和商品相结合的角度设置的。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在立法上确认了对于一件商品,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就不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将原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撤换或去除,结果使得该注册商标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分离,在这种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自然就不存在注册商标权了,因此也就谈不上商标侵权。所以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针对这一点,笔者仍然提出质疑
    从商标的功能来看,商标作为商品信息的载体,通过它的这种识别功能,传递了企业的市场信息和信誉,因此成为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纽带。商标侵权损害的并非商标本身,而是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利益。原商标权人为了使其商品具有良好的质量与突出的特色,在生产经营上付出了辛苦的劳动并投入了大量的成本,为的就是使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产生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将商标权人的商品与其商标分离。结果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无法标识其商品,消费者意识不到原商标权人的存在,从而使得原商标权人很难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信誉,造成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套用否定论者的话,“对于一件商品,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来判断”。正因如此,在商标反向假冒之前存在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之后不存在商标权,也就是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使得原来存在的商标权消失,自然商标反向假冒这种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商标权应该包含两个方面,即“行”—“自己专用”和“禁”—“排他使用”两个方面。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利,它首先应表现为自主标识权,即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在其商品或广告中标识商标的权利;其次是他人禁用权,禁用权一般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一种法律上权利,是《商标法》中明确予以确认的权利。传统商标法理论重点强调商标权“排他使用”即“禁”的一面,而忽视了对商标权人对商标权“自己专用”即“行”的权利的强调。然而,“排他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自己专用”。如果只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假冒”行为,而允许他人妨碍甚至切断商标权人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话,则与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相背离。因此,我们不应该忽视对商标权在“行”的方面的保护,而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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