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其中,中止放行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Border measures)。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由下列三个条件所确定:
1.必须是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中国海关目前采取保护措施的对象只限于进出口货物。而对途经中国的过境、通运和转运货物中的侵权货物,通常不对其采取措施。
2.必须是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目前,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与海关保护有关的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蓍作权条约的规定》。此外,还有中国加入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由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
3.保护对象限于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不完全等同于所有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例如,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给予保护的商号名称、商业秘密和产地名称等不受中国海关保护。
(二)商标权海美保护的程序
商标权的海关保护程序主要可分为备案、扣留、调查处理四个步骤。
1.备案
商标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商标专用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海关备案申请书;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权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
(2)法人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公证和认证。
(3)商标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
(4)有关商品的说明和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备案自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目起生效,有限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商标权的有限期不足10年的,备案有效期以商标权的有限期为准。备案有效期满,权利人可申请续展备案。2.扣留
商标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商标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海关认为商标权利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不符合规定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商标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收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随附必要的证据。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权的,应当放行货物。
3.调查
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调查、认定。海关进行调查时商标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经海关调查认为扣留货物不构成侵权的,应当放行货物;认定侵权的,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4.处理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商标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商标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商标权利人。被没收的侵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商标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