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诉状的7日之内,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的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公开进行审理。人民法院的审理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