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混淆理论
美国混淆理论是以行为后果为标准来进行商标侵权认定的,有混滑就有侵权,无混淆就不存在侵权。至于当事人商品之间的关系、商标之间的关系只是混淆后果的原因因素,而且这两个因素并非全部原因,专利商标局和法院还要综合考察其他因素。笔者认为,这种制度设计是非常合理的,理由如下:
1.从理论上看以行为后果来界定保护范围抓住了问题的核心
商品或商标的相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或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等等都是造成混淆的原因。无论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存在何种差异最终的指向都是一致的混淆还是不混淆。
2商标保护的基础在于商标的使用,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使用才具有其经济功能
混淆理论所采用的多因素检验法全面考察了商标的使用情况,较为清晰地重现了市场的现实,其确定的商标保护范围符合市场实际。
3在立法技术层面,采用混滑理论有利于提高法律条文的概括性
以混淆结果作为依据,可以省却笔墨去描述造成混淆的诸多原因,使法律条文更加精练。
4.在司法实践上,使法律调整范围具备了适当的张力
美国法院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商标使用方式的变化,以及商标功能的演进,将商标保护的范围由竞争商品扩展到关联商品,并发展出赞助混淆、初期利益混淆售后混淆等混淆类型,使商标保护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