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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商标法》的第八条中作了具体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芷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这次修改做了较大的改动。原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次修改,将这一条的内容作为两条分别规定,并作了补充、修改。
    关于商标的构成要素方面的修改,国务院在提请审议的说明中对此作了阐述: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将商标构成要素限定于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宇、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因此,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场,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场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又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这些构成要素中,可以是其中的某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一个商标。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文字可以是汉字,也可以是少数民族文字,还可以是拉丁文字;图形即为在纸上或者其他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图形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写实的,例如联想电脑的商标,海尔电器产品的两个小娃娃的商标以及新飞电冰箱的一个如鹰似的图案等↓字母即拼音宇母或英文字母等最小的书写单位,如李宁牌运动服的“ LINING”。字母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数字即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如“活力28”;三维标志即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立体标记;颜色组合即不同色彩的组合。本条所列举的是商标的构成要素,这些要素单独构成商标,也可以任意组合构成商标,应当说,与修改前的商标构成要素的有关规定比较,这一规定的范围要广泛的多。考虑到气味商标与音乐商标在我国极少使用,并且保护起来很困难,所以我国的商标法没将声音、气味规定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中。
    (二)商标的可视性
    作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可视性,即人的眼睛可以是看得见的标记,如果某一标记需借助特殊的工具才能看得见或者才能看得清楚,就缺乏一般意义上的可视性。这种可视性标志的作用在于将某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标志越独特、越显著、越清晰、越容易让人识别和辨认越好。商标可识别性的要求与第九条的规定是相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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