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一条内容。
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代理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在我国,对商标的管理采用注册原则,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排斥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对相同商标的使用,即只有注册商标的使用者才有资格请求法律的保护,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无权请求法律的保护,因此,造成目前社会上恶意抢注他人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商标的创始人受到很大损失。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商标抢注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法律上对此不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对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没有处罚依据,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权益。
关于代理人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原《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所规定。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作的解释,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即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这次修改《商标法》将这一内容作为专条予以明确规定,将其提高到法律的层次予以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本条还增加规定了有关规范商标代表人行为的内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要求,禁止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禁止使用。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一规定要求,并考虑到我国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目益增多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该条内容。
商标代理人,是指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其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请求查处侵权案件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的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年12月2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当代理人的人必须是:1.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2.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人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袼证书》。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并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可以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在一个商标代理机构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否则,即使取得了资格证书,也不能代理商标业务。所以,当事夫委托代理商标事宜时,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来指定其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具体事务,商标代理人不能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商标代理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代理活动:1.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2.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辨、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辨、商标注册不当或三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3.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一名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即运用到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但是,也有的商标代理人不顾其职业道德约東,恶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本条所指的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代理人严重违反其职业道德的,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委托某一商标代理人代为其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但该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并未依约实施代理行为,而是将委托人交给他的商标据为已有,并申请注册在自己的名下。当然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默许了该代理人的行为,也并未认为其行为给自已避成什么损失,则不会产生法律纠纷。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则应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若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该商标,则应责令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对维护起码的商业道德、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完善商标注册管理等具有很大的法律保障作用。
这次修改《商标法》,在本条中增加了对商标代表人的规定。所谓商标代表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人。在国内企业中,一般企业内部都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因此有的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时,不委托代理机构代办有关商标事宜,而是从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中选择代表直接办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代理费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代表人办理有关事宜时,如同商标代理人,应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将企业交办注册的商标据为已有,将其注册到自己的名下。未经授权,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如果被代表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可予以注册;如果被代表人提出异议,则商标局应驳回该注册,若代表人擅自使用该商标,商标局则应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