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的特别限定
关于三维标志的特删限定的规定是与商标的构成有关的内容,这一条的内容与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要素一样是新增加的。商标法的第十二条对三维标志的问题作了专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一条是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新增加的条款。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增加规定了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内容,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款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这种商标还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关于对三维标志的限制性规定。
这一条对于三维标志的限制规定了几种情形:1.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