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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及其复审程序起诉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及其复审程序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其申请,发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驳回申请书》,写明驳回的理由及请求复审的期限。《驳回申请书》与原申请书件一同寄给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的行政行为,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商标法》规定这种行政行为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从而便于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也就是通过适当的程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以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合法性。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讲,请求复审是商标获得注册的机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认真地研究,若发现驳回理由不充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应当说明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条件的理由商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起诉权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本次《商标法》修改中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的决定。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申请商标注册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当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基于上述考虑,该条增加关于当事人的起诉权的规定。其中“三十日”属于法定时间,当事人必须在此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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