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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和违法抢先注册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是新增加的规定。该条规定包括二层意思: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本次《商标法》修改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在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来,对这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在先使用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在法律上进行限制。因此该条规定了这项内容。这里所讲的“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仍然现实享有的不得损害的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这样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也一致,也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二)不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本次修改《商标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目前社会上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果法律上不明确作出禁止性规定,对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行为就没有处罚依据。在法律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该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应当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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