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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的问题
    由于商标侵权纠纷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提出了《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依职权保护注册商标。
    2.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如果在被查处前已经提出注册不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
    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以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经济担保的价值,要与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相当。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扣押、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扣押、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驳回注册不当请求的裁定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查处。
    3.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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