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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POST TIME:2021-10-23 13:04
    1.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以及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申请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同的理由提起撒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资格有所不同。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一、十二条提出撒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三、十五、十六、十一条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同的理由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申请时限也有区别。
    (1)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十一、十二条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时,时限为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这是因为在1988年1月13日开始实施的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才增加了有关撒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规定。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1988年1月13目之后注册的商标才可以适用该项规定。
    (2)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一条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时限为自被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限定申请人应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并未提起注册不当申请,就有理由认为利害关系人并不认为该商标与其商标会发生混淆。另一方面,一个商标注册历史已经很长,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如果随时都有被撤销的可能,将使商标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对该商标注册人一方是有失公平的。
    但是,对恶意注册的或者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4.申请书件
    (1)《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
    (2)提供有关证据
    5.规费
    申请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延期费为500元。
    6.通知被申请人(即商标注册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申请人拒绝或者超过时限答辨,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正常进行。
    7.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审理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裁决权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地进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商标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裁定或判决决定撒销注册商标的,被申请人应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并予公告。
    8.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撒销。
    当商标局发现注册不当商标时,应通知商标注册人进行答辩。当其答辫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时,由商标局做出书面决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于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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